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压载水公约实施建议-GD13-2013
发表时间:2014/10/14  点击:2829

 国际海事组织在20042月通过了《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》(以下简称“压载水公约”),旨在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控制和管理来防止、减少并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、人体健康、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。  
       虽然压载水公约尚未达到生效条件,但公约中明确规定了不同年限建造船舶符合D-2标准的时间表,且公约对于适用的、在生效前建造的船舶的检验发证没有给出任何过渡期,导致目前对于新造船和现有船舶何时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(BWMS)及何时申请检验发证存在不同理解。此外,由于BWMS技术在型式认可过程和PSC检查过程中的取样分析方法还没有充分协调一致,存在PSC取样分析方法可能严于BWMS型式认可方法,也导致业界对安装BWMS存在疑虑。 
       为解决上述问题,IMOMEPC65会议上制定了一个关于D-2标准实施日期重新计划的大会决议草案,同时提出“PSC取样分析程序不能严于BWMS型式认可时采用的要求”,目前IMO的履约(FSI)分委会已成立了通讯组,正在开展 “PSC导则”的制定工作。 
       压载水公约已临近生效条件,本文件旨在总结分析目前压载水公约的技术性和政策性现状,国际航运界对公约的一些意见和观点,以及IMO对公约的审议决定和发展趋势,并分析新船和现有船舶在公约达到生效条件前和后安装BWMS的利弊,以供业界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前参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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